61部通航教员招生简章
现面向社会招收通航飞机类教员学员,订单式培养模式,凡符合条件录取并顺利完成学业的学员,均保证就业。
一、公司简介
集团飞行板块,主要从事“飞行员培训、飞行体验、无人机培训、热气球、飞行俱乐部、航空作业”等多项业务,具有强大的飞行培训和作业实力,能够为行政管理、影视行业、环境、国土、消防、勘测、治安等领域提供航拍航测服务。公司组建了一支安全至上,技术过关,认真负责的飞行团队,目前拥有飞机10架:欧直小松鼠AS350B3E直升机2架、运五固定翼飞机1架、罗宾逊R44雷鸟直升机3架,罗宾逊R22直升机2架,施瓦泽300C直升机1架,托管1架贝尔429中大型救援直升机。此外还拥有多种超轻型飞行器:动力三角翼、热气球、双人动力伞、单人动力伞、滑翔伞、无人机若干,具备国内**的师资力量、机场、办公设施、机库等软硬件条件。
目前拥有飞行基3个:北京八达岭机场、北京通州甘棠基地、新疆阿克苏新和机场作为飞行基地。
二、就业方向
通航教员就业方向为2种,一种是公司内部留用,另一种为输送至141航校或其他通航公司担任教员。
年薪:30万以上。
三、报名条件
1.年龄:25周岁及以下(退伍军人可延长至28周岁以下)
2.学历:大专及以上学历
3.体检:民航CCAR67部Ⅰ类体检标准
4.政审:本人及直系亲属政审合格
四、课程大纲
1.理论培训;
2.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(40小时);
3.积累机长转场经历(45小时);
4.仪表等级培训(40小时);
5.积累机长经历(85小时);
6.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(40小时);
7.多发等级培训(25小时);
8.基础教员执照+仪表教员执照(40小时)。
附录:
民航CCAR67部Ⅰ类体检标准
1.[一般条件]
无下列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因履行职责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:
(1)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;
(2)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、隐匿性、急性或慢性疾病;
(3)创伤、损伤或手术后遗症;
(4)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造成的不良影响;
(5)恶性肿瘤;
(6)可能导致失能的良性占位性病变;
(7)心脏、肝脏、肾脏等器官移植。
2.[精神科]
无下列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:
(1)器质性(包括症状性)精神障碍;
(2)使用或依赖鸦片、海洛因、甲基苯丙胺(冰毒)、吗啡、大麻、可卡因,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;
(3)酒精滥用或依赖;
(4)精神分裂症、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;
(5)心境(情感性)障碍;
(6)神经症性、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;
(7)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;
(8)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;
(9)精神发育迟缓;
(10)心理发育障碍;
(11)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;
(12)未特定的精神障碍。
3.[神经系统]
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:
(1)癫痫;
(2)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;
(3)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脑血管疾病、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。
4.[循环系统]
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:
(1)冠心病;
(2)严重的心律失常;
(3)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或心脏瓣膜置换;
(4)**性心脏起搏器植入:
(5)收缩压/舒张压持续高于155/95mmHg,或伴有症状的低血;
(6)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循环系统疾病。
5.[呼吸系统]
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:
(1)活动性肺结核;
(2)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气胸;
(3)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;
(4)影响呼吸功能的胸壁疾病、畸形或胸部手术后遗症;
(5)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哮喘;
(6)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呼吸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
6.[消化系统]
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:
(1)肝硬化;
(2)可能导致失能的疝;
(3)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;
(4)胆道系统结石;
(5)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。
7.[传染病]
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:
(1)病毒性肝炎;
(2)梅毒;
(3)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(AIDS);
(4)人类免疫缺陷病毒(HIV)阳性;
(5)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传染性疾病。
8.[代谢、免疫和内分泌系统]
无下列代谢、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:
(1)使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;
(2)使用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药物控制的糖尿病;
(3)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代谢、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。
9.[血液系统]
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血液系统疾病。
10.[泌尿生殖系统]
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:
(1)可能导致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;
(2)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、妇科疾病及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。
11.[妊娠]
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。
12.[骨骼、肌肉系统]
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、关节、肌肉或肌腱的疾病、损伤、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;其身高、臂长、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。
13.[皮肤及其附属器]
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。
14.[耳、鼻、咽、喉及口腔]
无下列耳、鼻、咽、喉、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:
(1)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;
(2)前庭功能障碍;
(3)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言语功能障碍;
(4)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;
(5)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、鼻、咽、喉、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。
15.[听力]
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,每耳在500、1000和2000赫兹(Hz)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(dB);在3000赫兹(Hz)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(dB)。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,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:
(a)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(或模拟条件下)每耳能够听清谈话、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;
(b)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,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。
16.[眼及其附属器]
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:
(1)视野异常;
(2)色觉异常;
(3)夜盲;
(4)双眼视功能异常;
(5)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、手术或创伤后遗症。
17.[远视力]
(a)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.7或以上,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.0或以上。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。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,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:
(1)在履行职责时,必须佩戴矫正镜;
(2)在履行职责期间,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、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。
(b)为满足本条(a)款的要求,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,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:
(1)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、无色的;
(2)镜片佩戴舒适;
(3)在履行职责期间,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、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。
(c)屈光不正度数高的,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。
(d)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.1,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。
(e)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改变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。
18.[近视力]
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-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.5或以上,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.25或以上。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,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:
(1)在履行职责时,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;
(2)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17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,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。